外國人就業須審核 就業許可范圍不可越
案例:2015年8月1日,某外國公民約翰與上海某網球俱樂部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約翰在北京市某區從事網球教練的工作,由北京某體育文化公司對其進行日常工作的領導管理,并按月支付其工資。上海某網球俱樂部為約翰先后辦理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工作簽證以及居留許可證。最終約翰于2015年12月28日獲得了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的《外國人就業證》。約翰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一直在北京市某區從事網球教練工作。2016年11月2日,約翰因北京公司拒絕發放其工資而辭職,并于當日對上海某網球俱樂部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約翰所持有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明確了約翰在中國境內的合法就業區域僅限于上海市,而約翰卻一直在北京地區工作,違反了關于就業區域工作的許可范圍。因此,約翰屬于非法就業,不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保護,故對約翰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評析:用人單位聘用外籍勞動者工作受工作許可范圍的嚴格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锻鈬嗽谥袊蜆I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注明的單位相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并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從上述規定來看,外國人就業證僅在獲得許可的就業區域、就業單位以及職業范圍內有效,此三項內容實際發生變化而未依法重新辦理就業證或者變更就業證的外國人,屬于超出工作許可范圍工作,應當被認定為非法就業。因此,用人單位在招用外籍勞動者時,應嚴格按照就業許可范圍的規定安排外籍勞動者工作;外籍勞動者在中國就業的,也必須了解及遵守中國法律。